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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執行攔檢,可能以後都得要舉證才開罰。

台北市一位陳小姐,因為不服警察攔停,

還連續開了2張紅單,沒有任何舉證,上訴到高院,判決下來,

合議庭認為舉發的警察沒有盡舉證的責任,發回重新裁定,

警政署表示,這只是單獨個案,

而且當時2名員警的確看到陳姓女騎士違規,才會上前攔查。

去年5月,陳小姐在新生南路違規闖紅燈,被巡邏的員警攔停,

違規事實沒有照片佐證,陳小姐不服取締積極爭取。

TVBS記者李若慈:

「被警察說違規闖紅燈,陳小姐不服,沒想到事後卻收到2張罰單。」

2張罰單事後寄來,一張是違規事由是闖紅燈,另外一張是無照駕駛,

問題是陳小姐根本就有駕照,她懷疑這是員警偽造文書,

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一審裁定要罰,陳小姐再向高院抗告,結果大逆轉。

合議庭認為員警只有眼見為憑沒有舉證,裁決發回更審,

這牽連真的太廣,很有可能以後警察沒有舉證,就不能開單。

警政署交通組組長何國榮:「司法院沒有做出統一解釋之前,

我們警察執勤的方法,不會改變,警察是當場開了2張罰單,

一張闖紅燈、一張無照駕駛給當事人,當事人又拒收。」

警政署強調,這只是單純個案,而且違規事實,

是有2名員警親眼所見,絕對足以採信,

在還沒有確定的法律解釋之前,還是維持原來的原則,

只要違規被發現,沒有照片舉證還是要開單。

過去警方動輒以目視開出交通罰單,或主觀認定駕駛人違規的烏龍罰單,

北市警方就曾針對一名機車駕駛人開出八張罰單的荒唐紀錄而引發不滿。

許多民眾獲悉高等法院判決警方須負舉證責任後,

都認為在講求證據的時代,警察開單本來就要有憑有據。

台北市警方曾在多年前因一名未戴安全帽的機車駕駛人,

不理會警方取締,沿路吹哨追趕依舊拒停逃逸,惹毛員警。

警方查出機車所有人後,竟一次寄出未戴安全帽、蛇行、超速、

闖紅燈、未帶行駕照、攔檢未停、危險駕駛等八張罰單。

經被害人透過民意代表向警方質疑後,

警方才以息事寧人的態度撤銷部分罰單。

由於過去警方執行交通違規取締,常因便宜行事,

很少拍照舉證或直接進行攔檢,經常與違規駕駛人發生爭執或口角。

不但警察常被檢舉投訴,也讓許多自認沒有違規的駕駛人感到委屈,

反而在雙方都無證據的情形下,都是握有執法權的警察占了上風。

未來透過舉證的方式,反而保障雙方的權益,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從事營造業的張姓民眾就指出,

警察在沒有證據證明駕駛人違規就不應該開單,

過去就曾遇到一名警察將他攔下質疑闖紅燈,

經一再說明他是騎到寬敞的馬路中間已變成黃燈,

因而加速通過才被認為是闖紅燈,最後員警接受他的說辭雖未開單,

但證明警方執法相當主觀,因此應該以拍照或錄影舉證。

另有一名陳姓民眾也強調,

過去就有朋友接獲北市警方開出闖紅燈、攔檢逃逸等三張罰單,

之後證明當時他正在上班,機車是停在北縣蘆洲,才撤銷成功,

證明員警在第一時間目測可能出現錯誤,也因過於主觀開單反而擾民。





資料來源 :【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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