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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是以保護人類思考創作為主的,
因此最根本的精神在於
不得在未經權利人的同意下,複製或抄襲權利人的創作。
然而由於人群社會的進步與發展歷史,
是在互相模仿學習中成長的,
不能只顧著將權利給予創作人,
使得社會利用創新技術與創意思想的機會受到不當的抑制。
因此著作權中有了合理使用(fair use)做為制衡法定權利的設計。
依據台灣著作權法第22條之規定,
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此權利稱為「重製權」,屬於一種排他權。
在未經權利人之許可或授權,
重製受有著作權保護之著作,
原則上侵害了著作權。
著作權法則於第44條至第63條列有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亦即所謂的「合理使用」情形。
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應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所列之四項原則,
做為判斷之標準: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是基於商業性質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
★ 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
違反著作權法,不僅須負民事之損害賠償責任,
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規定,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責任,以處罰故意犯為原則,
然而使用人不能因為不清楚著作權法的內容而得以免責。
只要網路使用者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下載MP3,或未經授權或非合理使用範圍下,而重製他人著作),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在網站下載影片檔案),
則適用第91條之規定。
相反地,若網路使用者能主張其行為並非故意,
或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
(例如網站宣稱其所提供之影片檔案屬於合法授權,
使用者相信下載之動作不侵害他人著作權),
有可能得以免除刑事處罰。
一般而言,
網路使用者下載影片是否故意侵害他人權利,
法官必須衡量事實環境、社會狀況、
被害人之行為等各因素,綜合判斷之。
★ 檢察官有權進行搜索
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版權,
經告訴、告發者,
依著作權法第103條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依法扣押其侵害物,
並移送偵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規定,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一項之規定,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
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
應即開始偵查。
因此,有人向檢察官告發(檢舉)有侵害著作權之事實,
即使檢舉人並非著作權人,檢察官是有權進行偵查的。
侵害著作權原則上雖是告訴乃論(常業犯例外),
但該規定僅是提起訴訟(起訴)的要件,而非偵查之要件。
本次檢察官的行為,基本上不違法,雖然可能違規(法務部內規)。
相關閱讀:【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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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最根本的精神在於
不得在未經權利人的同意下,複製或抄襲權利人的創作。
然而由於人群社會的進步與發展歷史,
是在互相模仿學習中成長的,
不能只顧著將權利給予創作人,
使得社會利用創新技術與創意思想的機會受到不當的抑制。
因此著作權中有了合理使用(fair use)做為制衡法定權利的設計。
依據台灣著作權法第22條之規定,
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此權利稱為「重製權」,屬於一種排他權。
在未經權利人之許可或授權,
重製受有著作權保護之著作,
原則上侵害了著作權。
著作權法則於第44條至第63條列有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亦即所謂的「合理使用」情形。
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應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所列之四項原則,
做為判斷之標準: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是基於商業性質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
★ 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
違反著作權法,不僅須負民事之損害賠償責任,
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規定,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責任,以處罰故意犯為原則,
然而使用人不能因為不清楚著作權法的內容而得以免責。
只要網路使用者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下載MP3,或未經授權或非合理使用範圍下,而重製他人著作),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在網站下載影片檔案),
則適用第91條之規定。
相反地,若網路使用者能主張其行為並非故意,
或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
(例如網站宣稱其所提供之影片檔案屬於合法授權,
使用者相信下載之動作不侵害他人著作權),
有可能得以免除刑事處罰。
一般而言,
網路使用者下載影片是否故意侵害他人權利,
法官必須衡量事實環境、社會狀況、
被害人之行為等各因素,綜合判斷之。
★ 檢察官有權進行搜索
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版權,
經告訴、告發者,
依著作權法第103條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依法扣押其侵害物,
並移送偵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規定,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一項之規定,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
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
應即開始偵查。
因此,有人向檢察官告發(檢舉)有侵害著作權之事實,
即使檢舉人並非著作權人,檢察官是有權進行偵查的。
侵害著作權原則上雖是告訴乃論(常業犯例外),
但該規定僅是提起訴訟(起訴)的要件,而非偵查之要件。
本次檢察官的行為,基本上不違法,雖然可能違規(法務部內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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