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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落格放置音樂連結違法了嗎?
★ 事實案例:
《 宅男小雞的悲歌 》
身為大學生宅男的小雞一心想要交個正妹女友,
但是天不從人願,他總是屢戰屢敗,
終於在告白第10次失敗並集滿第10張好人卡後,
他痛定思痛,決定改變策略,
他想到用衝高自己部落格人氣這招,
好吸引正妹們的注意,
所以他決定自行把阿妹跟蕭敬騰合唱的「一眼瞬間」,
還有多首最新流行歌曲的音樂檔連結放在他的部落格裡,
想吸引大家進他來線上點播聽歌好增加點閱率,
同時也把自己的msn放在旁邊,
想說這樣一來,就等著正妹加他了。
就當他正沈浸在正妹上鉤的喜悅時,
不料,上門找上小雞的,
不是他朝思慕想的正妹,
而是讓他聞風喪膽的警察杯杯,
結果不但他跟正妹女友交往的夢碎了,
還面臨了牢獄之災。
從以上的悲劇中,
你知道小雞的行為觸犯了什麼法律嗎?
要怎麼做才不會觸法呢?
★ 律師:陸正義律師 解答:
Ans:小雞在部落格裡放置音樂連結的行為,
並沒有得到唱片公司的同意或授權,
也就是說他這樣的行為侵害了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公開傳輸權)。
☆ 1.公開傳輸是啥米?
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的規定,
就是用有線電、無線電的網路或是其他的通訊方法,
藉由聲音或影像向大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
當然也包括使大眾可以在各自選定的時間或地點,
用以上的方法接收著作內容,簡單來說,
在本案的情形,小雞利用網路部落格放置音樂連結,
讓不特定的網友們都能透過點選的方式收聽到歌曲,
這就是"公開傳輸"。
☆ 2.如果小雞只是把音樂檔放在自己的部落格裡,
並沒有人來瀏覽點選,他還會觸法嗎?
部落格雖然是自己放照片、寫文章分享心情的空間,
但是因為部落格本身就是處於會有不特定的網友
隨時可以進來瀏覽的情形,
就算小雞這個宅男的人氣真的差到爆,
完全沒有人進來參觀,更不用說是正妹,
但只要是小雞在沒有經過授權的情形下,
擅自把音樂檔連結放到部落格裡,
就已經侵害了唱片公司的公開傳輸權,
至於有沒有網友來點選,
這並不會影響小雞罪名的成立。
☆ 3.那小雞在本案裡的行為違法了,那他會被判多重?
依照著作權法第92條的規定,
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在本案中,小雞會面臨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牢獄之災。
★ 參考條文: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著作人之公開傳輸權)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
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處罰)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請記得以下的叮嚀,你就不會是第二個小雞:
★1.不要隨意在部落格裡放置或提供音樂檔之連結。
★2.如果真的想在部落格裡把好歌跟網友們分享,
就請務必確認有得到唱片公司的授權,也就是使用付費的合法連結。
資料來源:【生活智庫】
引申閱讀:【請尊重智慧財產權】http://blog.pixnet.net/pali0621/post/9023869
引申閱讀:【痞客公告】
★ 事實案例:
《 宅男小雞的悲歌 》
身為大學生宅男的小雞一心想要交個正妹女友,
但是天不從人願,他總是屢戰屢敗,
終於在告白第10次失敗並集滿第10張好人卡後,
他痛定思痛,決定改變策略,
他想到用衝高自己部落格人氣這招,
好吸引正妹們的注意,
所以他決定自行把阿妹跟蕭敬騰合唱的「一眼瞬間」,
還有多首最新流行歌曲的音樂檔連結放在他的部落格裡,
想吸引大家進他來線上點播聽歌好增加點閱率,
同時也把自己的msn放在旁邊,
想說這樣一來,就等著正妹加他了。
就當他正沈浸在正妹上鉤的喜悅時,
不料,上門找上小雞的,
不是他朝思慕想的正妹,
而是讓他聞風喪膽的警察杯杯,
結果不但他跟正妹女友交往的夢碎了,
還面臨了牢獄之災。
從以上的悲劇中,
你知道小雞的行為觸犯了什麼法律嗎?
要怎麼做才不會觸法呢?
★ 律師:陸正義律師 解答:
Ans:小雞在部落格裡放置音樂連結的行為,
並沒有得到唱片公司的同意或授權,
也就是說他這樣的行為侵害了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公開傳輸權)。
☆ 1.公開傳輸是啥米?
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的規定,
就是用有線電、無線電的網路或是其他的通訊方法,
藉由聲音或影像向大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
當然也包括使大眾可以在各自選定的時間或地點,
用以上的方法接收著作內容,簡單來說,
在本案的情形,小雞利用網路部落格放置音樂連結,
讓不特定的網友們都能透過點選的方式收聽到歌曲,
這就是"公開傳輸"。
☆ 2.如果小雞只是把音樂檔放在自己的部落格裡,
並沒有人來瀏覽點選,他還會觸法嗎?
部落格雖然是自己放照片、寫文章分享心情的空間,
但是因為部落格本身就是處於會有不特定的網友
隨時可以進來瀏覽的情形,
就算小雞這個宅男的人氣真的差到爆,
完全沒有人進來參觀,更不用說是正妹,
但只要是小雞在沒有經過授權的情形下,
擅自把音樂檔連結放到部落格裡,
就已經侵害了唱片公司的公開傳輸權,
至於有沒有網友來點選,
這並不會影響小雞罪名的成立。
☆ 3.那小雞在本案裡的行為違法了,那他會被判多重?
依照著作權法第92條的規定,
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在本案中,小雞會面臨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牢獄之災。
★ 參考條文: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著作人之公開傳輸權)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
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處罰)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請記得以下的叮嚀,你就不會是第二個小雞:
★1.不要隨意在部落格裡放置或提供音樂檔之連結。
★2.如果真的想在部落格裡把好歌跟網友們分享,
就請務必確認有得到唱片公司的授權,也就是使用付費的合法連結。
資料來源:【生活智庫】
引申閱讀:【請尊重智慧財產權】http://blog.pixnet.net/pali0621/post/9023869
引申閱讀:【痞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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